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Armacell授权且仅授权其关联公司阿乐斯绝热材料(广州)有限公司、阿乐斯绝热材料(苏州)有限公司、阿乐斯节能环保工程(广州)有限公司使用“阿乐斯”“福乐斯”“ArmaFlex”字号及商标。
致社会及业界全体同仁:
阿乐斯绝热材料(广州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我司”)根据我司股东Armacell International GmbH(以下简称“Armacell”“阿乐斯”)授权,现作出以下声明:
一、Armacell于1994年进入中国,成立阿乐斯绝热材料(广州)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,企业字号中文官方译名为“阿乐斯”,合法拥有并持续使用“福乐斯®️”“ArmaFlex®️”等商标,在保温隔热材料行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。
二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,Armacell授权且仅授权其关联公司阿乐斯绝热材料(广州)有限公司、阿乐斯绝热材料(苏州)有限公司、阿乐斯节能环保工程(广州)有限公司使用“阿乐斯”“福乐斯”“ArmaFlex”字号及商标。其他使用“阿乐斯”“福乐斯”“ArmaFlex”字号及商标的公司、社会组织、个体户均非阿乐斯属下的子公司、分公司或关联机构,均与阿乐斯在中国境内的全部公司无法律关联。除上述公司以外,阿乐斯从未与其他公司、社会组织、个体户拥有治理结构的法律从属关系。
三、除上述公司以外,阿乐斯及我司从未授权“阿乐斯”“福乐斯”“ArmaFlex”字号及商标给任何公司、社会组织、个体户使用。
四、与阿乐斯合作的经销商,除经销协议外,还应持有阿乐斯盖章的【经销商授权书】。请有意购买阿乐斯产品的消费者务必核验其【经销商授权书】及有效期限。
五、基于以上法律事实,我司就有关事项保留追究擅自使用“阿乐斯”字号、“福乐斯”“ArmaFlex”商标,谎称为阿乐斯经销商等侵犯阿乐斯商誉及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。
以上,特此函告!